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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黄大发本身就不应该是犯罪!

  307、黄大发本身就不应该是犯罪! (第2/2页)
  
  黄大发很聪明,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排除自己的“犯罪嫌疑”…
  
  看着黄大发的认罪认罚口供,李晨又想到了很多不好的现象。
  
  作为“第一个”落网的涉案嫌疑人,他的待遇也可想而知…
  
  从审判院离开后,李晨返回酒店,并于当天写下二审申请书。
  
  黄大发的案子不能拖下去了。
  
  这件案子他本来就没有错,他就不该有这场“莫须有”的牢狱之灾…
  
  李晨的辩护意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经过。
  
  黄大发拿着自己从银行取出的存款从银行离开,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指控黄大发就是劫匪的同伙。
  
  抢劫犯放走了一个着急拿钱去救自己父亲的人就是劫匪的同伙么??
  
  这种怀疑理由是何其的荒唐??
  
  就不能是劫匪们同情他本身的遭遇,因此放了他??
  
  第二点则是银行的行为。
  
  在案件中,黄大发多次前往银行取钱的异常行为是银行懒惰不负责任造成的。
  
  取钱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为什么不在对方第一次拿存折的时候就像对方说明情况,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去折腾黄大发?
  
  而且,银行是有绿色通道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那些急需要“救命钱”的客户能够更加方便的处理他的业务。
  
  你怀疑黄大发取钱救父的真实性,那还不简单?
  
  直接派两名工作人员去医院看一下不就明白了么??
  
  归根结底,还是银行懒惰而造成的黄大发取钱异常的行为。
  
  第三部分则是有关部门的问题。
  
  在案件中,黄大发的口供来源是否真实,这其中有没有违规审讯?
  
  武协部门为什么没有提供审讯他的执法录像设备,地检署有没有询问该情况,他们的审讯视频又在哪里?
  
  负责该案件的审理法官有没有注意到这样的问题?
  
  为什么会在其他劫匪落网并表示不认识黄大发时还会把黄大发当成抢劫犯的同伙给一块判刑了?
  
  李晨的二审申请书于次日早上九点钟递交给了一审审判院,并于同一天被递交到了他的上级审判院南河省高级审判院(真是虚构的地名,请勿瞎想与关联!)
  
  南河省高院阅卷室。
  
  负接本案的刘程远律师在看完李晨的上诉时表情严峻。
  
  查阅卷宗,从黄大发的口供开始直到最后的几名劫匪的供述。
  
  这个事情很离谱。
  
  几名案件的主要涉安人员和黄大发的口供完全不符。
  
  黄大发的口供里称自己认识劫匪,而落网劫匪的口供中却说他们不认识黄大发?
  
  所以…
  
  他们到底是不是同伙??
  
  答案很明显,那就是黄大发的认罪认罚与口供是有问题的。
  
  也就是说…
  
  不排除有人采用了特殊的方法来得到了黄大发认罪认罚的口供…
  
  这和申请书的第三点也是完全吻合的…
  
  再然后,他开始查阅银行员工的描述以及定罪的证据…
  
  看到最后,他也是大概明白了整体事件的来龙去脉。
  
  很明显…
  
  黄大发就应该是无罪的才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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